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
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
桂财综〔 2015 〕 54 号
各市、县财政局、物价局,交通运输厅: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5 〕 92 号,附后)有关要求,现就做好取消有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遵照执行:
一、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,在全区范围取消船舶港务费、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、 船舶临时登记费、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、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、船舶国籍证书费、废钢船登记费等 7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二、 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,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。各级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,并将减收增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。各市财政局、物价局要加强监督检查,并将本地区(含县、区)清理取消情况以及减收增支情况报送财政厅、自治区物价局。
三、 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的相关经费保障、票据缴销、清欠收入等按照 财税〔 2015 〕 92 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
2015 年 9 月 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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